以下帮朋友代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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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中毕业条件一问,如下面内容有错误,
烦请各位教育前辈指正,
依照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评量准则第十一条
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学习期间扣除学校核可之公、丧、病假,上课总出席率至少达三分之二以上
2.奖惩抵销后,未满三大过。
3.七大学习领域有四大学习必须达丙等以上。
除了总出席率 不讨论外,,以学校在“合法”的情况下,
1.假如学生未达四大领域及格,学校能举办补考或用不同评量方式使学生成绩及格。
2.功过相抵超过三大过,学务处能让学生依照校内销过办法进行销过,或给予记功嘉奖,
使该生不要超过三大过。
问题一:如果该科目老师给学生补考,但学生依然无法通过,请问教务处能找其他同领域的老师出题或自行出题为该生进行补考吗?
如教务处找其他同领域的老师出题或自行出题为该生进行补考,该行为是否合法呢?
问题二:如校内销过办法,仅能于寒暑假进行销过,也就是说要毕业的学生,已无法进行销过,
校内是否能举办个会议,共同讨论之后,就决定让原本超过三大过的学生,变为“符合”奖惩抵销后,未满三大过 呢?
这样会议的决议是否有效力呢? 该会议是否合法呢?
问题三:除了以上方法,是否还有合法的方式能让学生符合领取毕业证书的方法呢?
顺带一问,关于中辍生列管与毕业,
中辍生为国三 未满十六岁 已旷课达200天以上 ,如未在 毕业典礼前 或 本学期“复学”,
学生是否继续被列管至满16岁后发“修业证书” 或 毕业典礼后就发“修业证书” 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