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帝颖/台湾青年智库法学中心筹备处主任
国防部最近提出“军事学校学生研究生学籍规则修正草案”,
明订军校生若是有结婚、怀孕、抚养小孩情形者,一律退学之
新三不政策,惟将既已在学之军校生“退学”,恐涉及宪法保
障人民之受教育权(宪法二十二条、释字六二六号解释)、学习
自由(宪法第十一条、释字三八0号解释)及工作权(宪法第十五
条),倘无法符合现代法治国原则之要求,恐将因不当限制人
民基本权而有生违宪之虞。
实则,军校隶属于国防部,具有较强烈之公权力机关性质,其
变更法规所造成军校生之限制,如同国家对于人民基本权利之
侵害,意即一旦人民结婚、生子,国家即马上剥夺人民之受教
育权利(退学即明显侵害人民接受教育之权利)、学习自由(退学
剥夺人民自由学习、参与学术之权利)及工作权(人民未来从事
军职或成为军人之工作权利,援引德国基本法认为人民选择教
育场域之自由属于工作权之保障范围),因此政府若对上开基
本权为限制,必须通过较严格基准之违宪审查。
就形式合宪性予以检视,国防部限制人民权利之法规,因涉及
多项人民重要之基本权,必须通过立法机关之审议(国会保留)
;否则,即有可能因牴触母法或因法律授权不足而致上开法规
悖于“法律保留原则”,以致违宪。
再就实质手段合宪性予以检视,国防部以“结婚、怀孕、抚养
小孩”作为军校生退学之条件,在比例原则(宪法第二十三条)
之审查上,纵认学生恐因结婚、怀孕、抚养小孩而影响军校素
质,政府基于资源有效分配等公益目的予以退学乃手段有助于
目的达成,故能符合合目的性原则,惟政府仍有其他手段,诸
如保留学籍、暂予休学等方式能缓和军校生因结婚、怀孕、抚
养小孩所可能造成之不利益,准此,国防部一律退学之规定,
势必无法通过必要性原则检验,进而国防部之三不法规亦将因
违反“比例原则”而违宪。
是故,就形式合宪性之审查认为国防部“新三不”恐因违反法
律保留原则而违宪。退步言,纵立法院配合国防部通过上开法
规,然于实质手段合宪性之审查,亦将因“结婚、怀孕、抚养
小孩,一律退学”之规定,无法通过比例原则之检验,仍为违
宪,请国防部三思而行。
东森新闻报
http://www.ettoday.com/2007/07/17/142-2126987.htm
帝颖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rotpili&article_id=10274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