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入联公投”,诉愿决定合宪合法

楼主: rotpili (黄帝)   2007-07-15 15:28:32
黄帝颖/台湾青年智库法学中心筹备委员
对于蓝营认定行政院诉愿会撤销公投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审会)
否决“台湾入联公投”决议违法违宪,恐属法学论证不足之政治判
断,殊不值采,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院作为宪法机关,则其下属之公投审议委员会组织定位
不论为行政院之内部单位或有论其为独立机关,皆无脱免于行政一
体、责任政治原则之规范,今纵认公审会为独立机关,上级机关仍
得为适法性之监督,况依行政院公民投票委员会审组织规程第九条
规定“本会决议事项,以行政院名义行之。”,实已揭示其非得以
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之行政机关地位,则遑论其为独立机关,因
此认其为行政院所属之内部单位并无疑义,行政院诉愿会自得对其
为合法性、合目的性监督,且全国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机关及受理诉
愿机关均系行政院所属,则由行政院诉愿会迳为认定,较可达成救
济目的,故蓝营所认诉愿会违法之指摘,究指为何,实难理解。
第二、虽有论者谓:本件事涉公审会之专业领域,且公投法已赋予
公审会人事依政党比例产生之特殊性,殊不宜由诉愿管辖机关进行
审查、迳自决定,然依大法官释字六一三号解释揭示“行政院为国
家最高行政机关,宪法第五十三条定有明文,基于行政一体,须为
包括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以下简称通传会)在内之所有行政院所
属机关之整体施政表现负责,并因通传会施政之良窳,与通传会委
员之人选有密切关系,因而应拥有对通传会委员之人事决定权。基
于权力分立原则,行使立法权之立法院对行政院有关通传会委员之
人事决定权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
,除不能牴触宪法明白规定外,亦不能将人事决定权予以实质剥夺
或迳行取而代之。”系已阐明纵立法机关形成行政领域有独立机关
之设置,仍不得以立法剥夺行政院之人事决定权,此系行政权之核
心领域,基此,行政一体及责任政治原则方得完整落实,而公审会
亦为政党比例代表所产生,其作为行政院之内部单位,仍须通过行
政一体及责任政治原则之检视,若今单以公投法赋予公审会人事组
成依政党比例产生之特殊性及专业判断余地即认其不受上级机关行
政院监督,无异使公投审议委员会独立于行政体制之外,进而破坏
责任法治、权力分立原则,难谓与大法官释字六一三号解释之理念
相符。
第三、基于“国民主权”理念之贯彻,公民投票乃主权者直接展现
其意志之方式,除补强代议民主之不足,更有以直接民主制衡间接
民主之意涵,然今立法机关借由公投法规定以政党比例代表组成公
投审议委员会,除有违权力分立、责任政治原则之虞,亦使主权者
之意志有遭受不当审查之可能;退步言之,纵不论究公投审议委员
会之人事产生方式是否违宪,然公投审议委员会得就主权者之公民
投票提案进行实质审查,即不符宪法第二条所揭示之国民主权原则
,若今行政院又对其所为之不法情事无审查、决定空间,将使行政
院虽作为宪政机关却悖于民主法治之基本原则,进而致民意政治、
责任政治无法实现,另审诸公投法系依据宪法主权在民原则所设,
为确保国民直接民权之行使,该法第一条规定之立法目的即为楬橥
,基此,蓝军倘认为公审会得以少数人决议来否决多数民意发动之
公投,即践踏宪法赋予国民作为主权者之基本精神。
综上所述,行政院基于落实宪法机关之职权、确立释字六一三号解
释对于权力分立、责任政治理念之实践并完整保障国民直接民权之
行使即国民主权原则之实现,诉愿会决定撤销公审会否决“台湾入
联公投”决议乃属尊重民主法治之合宪合法决定。
帝颖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rotpili&article_id=10247267
东森新闻报2007/07/15 00:14
http://www.ettoday.com/2007/07/15/142-2125835.htm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