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huang (竹碳乌龙)》之铭言:
: 标题: Re: [新闻] 上国道争路权首日!逾300辆大型重机上路
: 时间: Thu Jul 7 22:41:26 2022
:
: ※ 引述《ArtoriaSaber (呆毛吃饭王)》之铭言:
: : 什么叫必要时?比方说高乘载。
: :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6141&KWD1=
: : 发文单位是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不是内政部警政署国道公路警察局。
: : 道路主管机关是交通部,非内政部。
:
: 其实你搞错两个东西
:
: 首先这条法律并不是针对大重机,而是针对所有车辆,包含但不限于大重机
:
: 而道路方面也不是针对高速公路,而是包含但不限于高速公路
:
: 其次也不限于高乘载,包含特殊勤务、车祸、天灾等,基于安全或是需求,
:
: 警方即可片面以命令的方式禁止通行,比如总统上国道红斑马闸道拦车
:
: 会有那么大的权限主要是针对等待交通部发布公告缓不济急
回顾一下前篇在WTF
https://i.imgur.com/SiaYI8e.png
<quote>
所以理论上即便高公局全面开放,高速公路警察局也可以一个命令全部禁止
第一个因为没公告依法不能行驶
第二个有路权不代表能骑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公路或警察机关于必要时,得就下列事项发布命令:
一、指定某线道路或某线道路区段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
停车及临时停车。
实际上并不仅限于大型重机有这种限定,甲类大客车,一定吨数的大货车,某些
管
都有类似的限定
所以理论上即便高公局全面开放,高速公路警察局也可以一个命令全部禁止都有类似的
限?
</quote>
1. 甲类大客车禁行是根据
大客车禁行及行驶应特别注意路段检视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96年6月28日交通部公路总局路养交字第0960038979号函核定发布
公告单位是主管机关,交通部公路总局。跟内政部警政署无关。
你举这个例子牛头不对马嘴。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LawContent.aspx?LawID=A0079002
2. 禁行大货车主要是根据
公路法 第 60 条
公路主管机关为维护公路设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对超过公路设计容许尺寸、载重或易于
损坏公路之车辆,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主管机关于公路发生灾害或修护期间,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车辆通行该路段。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987&KWD1=%e5%a4%
相关禁行公告都是由交通部下级单位公告,或者县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警察机关不是想干嘛就干嘛。
3. 国道特殊勤务是国家安全局根据特种勤务条例,要求相关单位支援。
主管机关是国安局,内政部警政署国道公路警察局或县市警察等相关单位依法配合。
根本不是什么"交通部缓不济急"。
以上的例子,主管机关跟权限都不是警察。
警察的形象可能在一些人仅存的脑细胞里面想怎样都可以。实际上当然不是。
相关新闻
https://theme.udn.com/theme/story/6773/3285463
https://i.imgur.com/UzwEle2.png
https://i.imgur.com/QNtXOm8.png
https://i.imgur.com/w3hWlZl.png
法规名称: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 5 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公路或警察机关于必要时,得就下
列?
一、指定某线道路或某线道路区段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
停车及临时停车。
二、划定行人徒步区。
这跟大型重型机车正常行驶国道哪里有关联? 有什么"必要时"禁止?
假设有天灾人祸事项影响行车安全,有必要性,是所有车种禁行。
https://i.imgur.com/SiaYI8e.png
根据你的假设,
若交通部开放国道,难道内政部要跟主管机关交通部对干,要警政署公告禁行?
若主管机关要开放,警察机关要发布歧视性的行政命令,那叫警察国家。
苏花改、南回改难道有警察公告大型重型机车禁行? 因为隧道里面会窒息好危险,对阿。
:
:
: : 第 2-1 条
: : 汽缸总排气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机车在公告开放其行驶之高速公路路段及时
: : 段,不受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款不得行驶及进入高速公路之限制。但另有禁止其进入或行驶
: : 规定者,该管公路管理机关应公告之,
: : 开放或禁止只能由公路主管机关公告。
: : 正确名称为国道公路警察局,若其发布命令全部禁止,可能我们是警察国家。但我们不是警
: : 察国家,其命令已经牴触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条例第2-1条和道路交通处罚条例第33条
: : 第6项。命令牴触法律无效,你的理论实际上不存在。
:
: 事实上并不牴触
:
: 前文的是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款
:
: 问题禁止你的是
: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十九条第三项
:
: 为维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与畅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机关或警察机关于
:
: 必要时,得发布命令,指定时段于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车道、路肩,禁
:
: 止、限制或开放车辆通行。
: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的母法是道路交通处罚条例
:
: 而第五条的原文是
:
: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公路或警察机关于必要时,得就下列事项发布命令:
:
: 一、指定某线道路或某线道路区段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
:
: 停车及临时停车。
:
: 公路"或"警察机关,也就是并没有强制一定要公路主管机关才可以,警察机关也是可以
:
: 而如果你一定要求必须公路主管机关命令,高公局已经公告命令了
:
: 你的看法是我有路权所以各级机关不得以命令来干预路权的行使否则就是违法
:
: 但实际上是有路权不代表可以否定正当法源依据的命令行使,有路权也必须按照公路或
:
: 警察机关的命令执行
:
: 当然你只聚焦在大重机,但是一旦有路权不让你走就是违法无效,那别忘了四轮和学长
:
: 也有路权,它们也可以喊有路权所以可以任意进出市区或是明文禁止行驶的路段,比如
:
: 甲类大客车去行使巴陵路段
:
https://i.imgur.com/SiaYI8e.png
前述,大货车跟大客车都有相关法令,禁行有相关原因也仅限部分路段
,甚至有必要可以申请临时通行。
你要举这种例子,来幻想国道公路警察局公告国1、2、3、4、5、6、8、10禁行大型重型机
车,没人可以阻止你幻想。
有法源依据,不代表有正当理由使用法条,没有正当理由那叫滥权。
还是说你很支持警察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