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iisroking 信箱]
作者: iisroking (蓝山山)
标题: Re: PAD板务
时间: Fri Sep 25 04:30:31 2015
※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铭言:
: ※ 引述《iisroking (蓝山山)》之铭言:
: : 还是有些问题
: : 裁量权当然在板主身上,但依据的是板规,必须照着当时的板规来判定才是
: : 而板友(此指我)的认定也是依照板规
: : 那么重点应该是,先不论身份(是否是板主),而是依据着板规来判断这件事是否违
规
: : 判别是非对错都是依据着板规
: : 依照板规的叙述,有些条例有明确叙述版主可依情节处置或是警告,等等的
: : 然而统计相关的板规中并没有这些相关叙述
: : 仅有1~30天跟视情况退文的描述
: : 若是板主觉得这部分以后须要有情节严重决定是否违规需要处置的话
: : 应当比照其他板规作修改,多加些叙述,执行上才有足够依据理由
: 板规的规范是实体法,也就是水桶1到30天或退文
: 没有规范到的是程序法,也就是板主处理违规程序规章
: 无论是直接删除或是勒令修改,这是程序上的执行的选择
: 这也是板主要依据情况去判断的
: 所以两者并没有冲突,反而是相辅相成的
: 可能是没有写进去让你误解了,那也ok,之后也考虑追加或修正关于程序的问题
原来有这样的设定,这我确实无从得知
那么想确认一下板主提的两种选择
直接删除或是勒令修改
这是否表示对我的文章是选择了前者
而对卡基的文章选择了后者
请问为什么要有这样子的区别?
这个影响甚大,有给修正机会跟完全没有的差别
我想不只是我这个案例
日后难保不会再有这种差别
因我并不清楚详细,仅能提供些想法
今天遇到两个案例几乎没太大差别,
却选择了会让两个案例在各方面不论是处理上
依据导向的不同版规上
乃至结果上都大不相同
这样的选择,真的没问题吗?
为何不明订出如何判别分类,如何处理及相关配套
亦可避免让人质疑甚至观感不佳的可能
这样应该会是比较好的
暸解这个光看板规不会知道的真相之后
我觉得此案件更有必要再审慎评估
毕竟都是十分相近的案件
按照一般常理,用同一个处理法才是比较适当的
: : 板主表示该板友之后已经修改了,但是违规情节并不严重才判定不用追加处置
: : 这其中又有些问题
: : 请问为什么他过了这么久才修改就可以依照8-1-2处置?
: : (至少到我的判决都出来还修改了,直到前几个小时前都还未修改)
: : 凡事有先后顺序
: : 在我提出检举以前,也早已有其他板友做出检举
: : 那么就应该先依照相关板规以违规处理
: : 而不该是先以该板友后续比较慢才修正这个动作为优先导入8-1-2
: : 就像有人检举我就很快的处理并公告了,那么就该依照同样的标准处置其他的违规文
章
: 版规三是规定违规时的罚则
: 版规八是规定违规行为检举的时效
: 两者本来就是规范不同的项目,没有谁先谁后的问题
: 况且,8-1-2本来就规定只要在板友检举后或是超过15分钟修改期限自行修改者
: 可以减轻裁罚或免诉。
确实如板主所说,单看各板规有各自的规则处置法,这是没有问题的
问题的症结点应该在于最初所提的
判定直接删文或勒令修改这点
若是公平且采取同样的处置法规
就不会有后续这些问题
: : 否则让人感受到不公平待遇要我如何接受?
: : 我并没有收到任何的通知让我做修改,时间上也不足
: : 还是说板主依照的是所谓违规情节并不严重?
: : 在统计相关的板规上并没有描述这方面的弹性空间
: : 若是板主依照的是自身主观的认定,这是不足以让人信服的
: : 假如他算不严重,那我算严重吗? 为何严重?
: : 会衍生诸如此类的问题
: 所以你的意思是要其他人跟你一样受同样的处置才公平吗?
: 但从整体的观点来看,之后的人可以不用遭受水桶
: 对整个版或其他版友来说,难道不是更妥善的处置吗?
: 这就是为何会提出修改案的原因
: 因为从这个案子中一来是t玩的处置确实有讨论的空间
: 二来是版规从根本来说也有更进步的方向
是的,但也不完全是
我的诉求最主要是要这三件案件的很多地方要有一致性,才能够显示板主是公正处理的
具体而言,先是判别是否违规
而目前板主与我皆认为卡基与我有违规
这点是有达成共识的
但是其他方面,板主的一些处理并没有让它们采用共同的条例做后续的处置
也因此最终导致了结果亦不相同
不论是一起水桶也好
或是有天数差别也好
甚至是都有给予修改机会,致最终都未受水桶处置也好
这些处置很明显是具有公平性的
也都是可行的
然而今天若是只处置我一人,其他人不受处置对他们当然是好
我也不是想连累拖人下水人之类的
但我不能接受没受到相同的处置法
最终结果还要我一人牺牲来促成一切这种做法
而板主若是采用同一准则、同一手段、同一版规,最终这些案例会因为它们本身差异性不
大,而得到相近甚至一样的处份
这是十分理所当然的
亦能突显整件事的公平合理性,应该是很适宜的
如果板主做出的判决能符合这些条件
我们即可达成共识,这件事也就可以圆满结束了
: : 再者,后续的新板规3-9也已经修正补充了许多内容
: : 这不正是代表着原先板规是有不足疏失的地方吗?
: : 正因为如此,更不该有相关案件却有1个有处置1个却优先导入了其他项而变成不处置
: : 最终导致两者结果有莫大的差别
: : 因此此案的判定还望再作审视
: 应该这样讲,从这个案子我们发现了版规或许有更好的进步方向
: 因此做出了部分释疑与修正了部分条文
: : 意思是板主会再与他讨论
: : 还是要我去信给他?
: 我跟他说了,看他的安排
最后,希望在达成共识有结果以前先暂时不公告
等确定后再一并公告应该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