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二十八]PAD板务

楼主: iisroking (蓝山山)   2015-09-28 21:47:04
※ [本文转录自 iisroking 信箱]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标题: Re: PAD板务
时间: Fri Sep 25 03:12:32 2015
※ 引述《iisroking (蓝山山)》之铭言:
: ※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铭言:
: : 是否违规之裁量权在版主身上,版友的认定是不具正式效力的
: : 当然板友可以依据自身判断,具备事实与说法,向板主提出检举
: : 但是在正式判决前,都只能视为“有可能”违规。
: : 板规三规定了违规时会予以水桶之判决
: : 但是,板友后续修改了,已经不具备违反板规三之事实
: : 那么再根据板规8-1-2,虽然已经超过15分钟的期限,但是违规情节并不严重
: : 因此判定没有追加处置的必要性。
: 还是有些问题
: 裁量权当然在板主身上,但依据的是板规,必须照着当时的板规来判定才是
: 而板友(此指我)的认定也是依照板规
: 那么重点应该是,先不论身份(是否是板主),而是依据着板规来判断这件事是否违规
: 判别是非对错都是依据着板规
: 依照板规的叙述,有些条例有明确叙述版主可依情节处置或是警告,等等的
: 然而统计相关的板规中并没有这些相关叙述
: 仅有1~30天跟视情况退文的描述
: 若是板主觉得这部分以后须要有情节严重决定是否违规需要处置的话
: 应当比照其他板规作修改,多加些叙述,执行上才有足够依据理由
板规的规范是实体法,也就是水桶1到30天或退文
没有规范到的是程序法,也就是板主处理违规程序规章
无论是直接删除或是勒令修改,这是程序上的执行的选择
这也是板主要依据情况去判断的
所以两者并没有冲突,反而是相辅相成的
可能是没有写进去让你误解了,那也ok,之后也考虑追加或修正关于程序的问题
: 板主表示该板友之后已经修改了,但是违规情节并不严重才判定不用追加处置
: 这其中又有些问题
: 请问为什么他过了这么久才修改就可以依照8-1-2处置?
: (至少到我的判决都出来还修改了,直到前几个小时前都还未修改)
: 凡事有先后顺序
: 在我提出检举以前,也早已有其他板友做出检举
: 那么就应该先依照相关板规以违规处理
: 而不该是先以该板友后续比较慢才修正这个动作为优先导入8-1-2
: 就像有人检举我就很快的处理并公告了,那么就该依照同样的标准处置其他的违规文章
版规三是规定违规时的罚则
版规八是规定违规行为检举的时效
两者本来就是规范不同的项目,没有谁先谁后的问题
况且,8-1-2本来就规定只要在板友检举后或是超过15分钟修改期限自行修改者
可以减轻裁罚或免诉。
: 否则让人感受到不公平待遇要我如何接受?
: 我并没有收到任何的通知让我做修改,时间上也不足
: 还是说板主依照的是所谓违规情节并不严重?
: 在统计相关的板规上并没有描述这方面的弹性空间
: 若是板主依照的是自身主观的认定,这是不足以让人信服的
: 假如他算不严重,那我算严重吗? 为何严重?
: 会衍生诸如此类的问题
所以你的意思是要其他人跟你一样受同样的处置才公平吗?
但从整体的观点来看,之后的人可以不用遭受水桶
对整个版或其他版友来说,难道不是更妥善的处置吗?
这就是为何会提出修改案的原因
因为从这个案子中一来是t玩的处置确实有讨论的空间
二来是版规从根本来说也有更进步的方向
: 再者,后续的新板规3-9也已经修正补充了许多内容
: 这不正是代表着原先板规是有不足疏失的地方吗?
: 正因为如此,更不该有相关案件却有1个有处置1个却优先导入了其他项而变成不处置
: 最终导致两者结果有莫大的差别
: 因此此案的判定还望再作审视
应该这样讲,从这个案子我们发现了版规或许有更好的进步方向
因此做出了部分释疑与修正了部分条文
: : 这部分要问问看t完意见
: : 负责判决的是他
: 意思是板主会再与他讨论
: 还是要我去信给他?
我跟他说了,看他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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