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tnuwei ()》之铭言:
: 各位大大你们好,因为某些关系,知道某间公司股价会短时间(数个月)涨到某个地步,因为资金有限,信贷也贷满了(大约100万),不考虑再借钱的情况下,以现有资金要选择股票?权证?期货?......还是什么比较好?
: 目前股票已经买了一部分,但又听说其他金融商品可以将杠杆拉大,但投资一定有风险,明知道会涨但也不能傻到全部资金all in进去,我想到的是分散资金于各个金融商品上,还是有没有比较好的建议
: 感恩!!
你好,我是眼红忌妒的股市鲁蛇
发好心做功德帮你查了一下
请参考以下法条
证券交易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01
第 157-1 条
下列各款之人,实际知悉发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时,
在该消息明确后,未公开前或公开后十八小时内,不得对该公司之上市或
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自行或以
他人名义买入或卖出:
一、该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受
指定代表行使职务之自然人。
二、持有该公司之股份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东。
三、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消息之人。
四、丧失前三款身分后,未满六个月者。
五、从前四款所列之人获悉消息之人。
前项各款所定之人,实际知悉发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响其支付本息能力之
消息时,在该消息明确后,未公开前或公开后十八小时内,不得对该公司
之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非股权性质之公司债,自行或以他人名
义卖出。
违反第一项或前项规定者,对于当日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买入或卖出该
证券之价格,与消息公开后十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之差额,负损害赔偿
责任;其情节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之请求,将赔偿额
提高至三倍;其情节轻微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
第一项第五款之人,对于前项损害赔偿,应与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
消息之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
当理由相信消息已公开者,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项所称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财务、业务或该
证券之市场供求、公开收购,其具体内容对其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或对
正当投资人之投资决定有重要影响之消息;其范围及公开方式等相关事项
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项所定有重大影响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范围及公开方式等相关
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项规定,于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准用之;其于身
分丧失后未满六个月者,亦同。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于第三项从事相反
买卖之人准用之。
小鲁蛇因为买啥套啥,获利无法奔跑只能羡慕
所以提醒你要注意法条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