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极点股份有限公司判定征才文退回

楼主: femlro (母猪教谋神异端审问官1.5)   2016-10-17 15:36:06
极点公司因无加班费设计
判定征才文退回
http://www.wawakening.org/27861244592356027396/48
请先看以上网址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针对劳工加班,可否选择以领加班费或补休方式,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
一日以劳动二字第○九八○○一一二一一号函命令:“劳雇双方不得约定于延长工时事实
发生前一次向后抛弃其延长时工资请求权;至劳工延长工作时间后,劳工可个别同意选择
补休而放弃领取延长工时工资,且劳雇双方如就延时工资请求权是否经劳工抛弃有所争议
,应由雇主举证。”因此劳工可于加班后,自行选择是否请领加班费,或选择补休,雇主
不得片面强制规定员工只能以补休方式进行。
因此所有声称符合劳基法之公司须符合此法令解释
不可以强制补休,而应让员工选择加班费或者补休
此外,若劳资双方均同意补休方式,也不能订立比“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四条更严苛的限
制,因此,加班费的请求权在法律上有五年时效,补休之请求权时效即应比照加班费之请
求权时效,在五年内均可要求补休。
先前已宣导多次,征才方请理解补休并不能设计成制度
劳工也有权选择加班费或补休,以及补休有五年效期
"有补休不等于符合劳基法,可选择加班费或者补休才是符合劳基法"
因此判定极点公司在尚未修改该制度前,不得再次发文
符合劳基法之加班费制度应为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
倍发给之。
补休则由员工主动提出
若雇主主动提出之补休,而无加班费即判定不符合劳基法
作者: alaevatain (Feya)   2016-10-17 15:56:00
上面的暂停公告好像打成:无加倍费制度设计。
楼主: femlro (母猪教谋神异端审问官1.5)   2016-10-17 16:21:00
改了 谢谢提醒
作者: Trick   2016-10-17 17:03:00
感谢~
作者: Deltaguita (伯利兹)   2016-10-17 18:06:00
我没记错的话 pchome系列也没加班费(补修有吃1H)过去的p家征才文板主要不要也捞出来研究一下
楼主: femlro (母猪教谋神异端审问官1.5)   2016-10-17 18:09:00
不溯及既往。 没po新的旧的不查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