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些意见好了。
我觉得既然版规要求符合劳基法(前提),
那就不应该存在“好公司、但无法符合劳基法”,
在版规认同劳基法前提,不符合劳基法就是有问题。
不然就是在版规外拉出独立于劳基法的规范,
ex. 时薪规范、加班规范甚至是要求要一定薪水以上才能讨论。
不然这样会有自己打自己的问题。
另外坦白说,加班没有加班费为什么不会是问题?
那个别人只要做两小时,但他要做十小时,所以加班费跟劳基法不好的论述。
说真的笑死人了,这两个人薪水会一样吗?
你去找那个别人愿意接一样薪水的话,你干嘛雇用十小时的人?
另外,员工自愿加班,跟公司“要求”加班应该要分开看。
如果公司不希望员工加班,但员工自愿加班,那没有加班费是应该的。
(“时程过紧”的情况,这个我认为是“要求加班”)
我是看下来,我是不太懂为什么这会是个特例啦。
在以前,会有问题的是远端工作,
不过去年政院也发表电传劳动远距工作规范。
这块现在应该更容易合法的去执行了。
所以我们到底在争论的,是哪个点这些公司无法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