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公司的薪资组成是底薪+绩效奖金
但是每个月的绩效奖金不会当月发
而是等三节的时候再一起给
例如1.2.3.4月份的绩效奖金,会等到六月端午才会发,依此类推
想问一下这种发薪方式,这笔奖金的名义在法律上到底算是三节还是绩效?
如果算是三节奖金的话
因为三节奖金不属于工资范畴,不需要纳入平均工资计算
且因为非经常性给予,所以雇主在劳健保跟劳退也只要负担底薪的级距就行了
以劳方角度来看,1月做好的业绩,要等半年奖金才会入帐
除了卡现金流之外,这种发薪方法好像对劳工没有好处?
请问我的理解有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