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版友PO文
有关薪资认定通常以经常性给予跟恩惠性给予做区分
恩惠性给予(任何名义之奖金)雇主可以不给这个应该完全没争议
但想请问的是若雇主已经发放了恩惠性给予(奖金之名义)
又借故其他原因针对恩惠性给予扣除或收回
这样的操作是否会有争议呢?
举例:
雇主给予恩惠性给予(奖金)十万元(薪资条写+100,000)
告知因某某原因必须扣除奖金五万元(薪资条写-50,000)
因此最后给予五万元之奖金
1. 若薪资条直接显示奖金五万元一定是没争议的
2. 若薪资条写发10万扣5万,扣除的原因若劳方认定是不存在的事实
若经第三方认定后该事实不存在,劳方是否能争取原本10万之奖金?
PS:以上问题不在于奖金有没有一定要给,而是给了用其他名义扣回是否能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