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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是劳务承揽契约,也就是没有劳健保,论件计酬
现在我们要终止劳务承揽契约。我依照我们当时在契约上的预告日
在月初时提出终止劳务承揽合作
对方提出,我在这期间执行的业务,如果之后总公司高层来抽查资料
如果是属于我产出的资料有问题,我必须要全权负责
我觉得这很不对劲,因为这应该是公司跟我验收过了。所以我提出协商
我跟公司这边,双方都互相检查三次:
我-公司-我-公司-我-公司(这时我将已经离开这家公司)
但是公司这边的意思是,即使我们已经多方核查
如果之后被总公司高层抽查并有问题,就算我已经没有跟这家公司合作
我必须还是要负起全部的责任(像是罚钱之类的)
请问这种状况是合理的吗?
谢谢各位版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