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t580 (K.R )》之铭言:
: 代问~
: 友人任职目前的公司~时常遭遇主管霸凌刁难万分~
: 威胁要给她资遣~不然就降职..但她并没有犯错
: 长期下她选择后者降职等..单位主管要她自己写一份声明是自己能力不足自愿降等
: 结果上个月已收到人事通知单..降职一级并减薪!!但当初口头并没说明减薪金额
: 结果这个月收到薪资单~才发现如人事通知单所叙薪资有减少!
: 惟该表单十分怪异! 没有公司的任何用章~发文字号也不是依照管制文号
: 生效日期更早在友人交付降职声明书之前!
: 1. 想请问降职等没有公司相关负责的用印效力为何? 但确实已遭到减薪!!
: 2. 若是单位主管自行伪造~此案件不是针对雇主!是同样受雇者却假借资方调降职务薪额!
: 可否直接提告刑法210条伪照私文书罪?
: 3. 不想姑息主管的恶行!交由一般劳资纠纷调解罚则不大?故选择以伪造文书是否可行?
: 4. 如此是否直接向警局告发就好? 需检附前后薪资单~调派单外~还需补足什么证据?
: 或是须委由律师办理?
: 以上! 有知道的朋友们~麻烦能给予指示~~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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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公务人员,依照任用法降职等得不经本人同意可迳予降1职等,且仍需以原职等
叙薪,惟同一年度依铨叙部函文不可连续降1职等两次以上。(任用法18条参照)
若公务人员对于受降1职等不服,依保障法申诉再申诉外,仍得依释字785解释意旨向该管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争讼。
但若是约聘人员,并无任用法及保障法之适用,惟工作权益受损时目前实务见解要回到该
约聘人员与政府机关所签的契约性质而定,若性质上属于私法,须循民事争讼途径;若属
公法契约,择该薪资纠纷则应走一般给付类型的行政争讼,原PO提到该机关降职等的书面
通知缺乏机关大印,就该部分所产生的薪资问题仍可依一般给付之诉提起之。(若认为性
质属于行政处分,则循诉愿、撤销诉讼并同一般给付之诉提起之)
若原PO所任机关属于私人公司,双方属于私法契约性质,劳资纠纷循民事途径解决无疑。
惟所降职等及薪水减少之文件,是否该当刑法210伪造文书之情?须从构成要件加以审视
,如果单位主管非有制作之人,而该文件却又并无显示文件的名义性,他可能根本不具备
文书的定义,也就是根本就是一个无效的降职等通知(当然减薪也属无效),也就是纯粹是
单位主管故意恶搞下属的劳资纠纷,建请该名受恶搞的人向总公司陈报单位主管的状况,
再决定是否采取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若有更好建议也欢迎提出。(民法不在我守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