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板是台湾人,在越南成立的公司,在台湾没有公司行号,我在公司已经四年。
因个人发展原因最近打算离职去更大的公司,但是人事部提出了合同内关于离职的规定。
离职规定的内容如下:
1.若公司提前与雇员结束劳动合同关系,必须赔偿一个月薪资及提供雇员回台湾的机票。
2.若雇员提前与公司结束劳动合同关系,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向公司申请并赔偿公司
半个月的薪资,依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及交接手续。
由于我是谈年薪的再加上薪水也较高,所以关于第1条提出只有一个月赔偿倒是还好。
但是第2条在签约前我就已经反应不合理,但是老板的回复说是公平原则。
他认为公司开除雇员公司要赔偿,雇员开除公司也应该要有赔偿以防雇员轻易离职。
关于第2条的内容,我询问了很多朋友都说不论是依照哪个国家的劳动法都是属于违法。
所以面对这种不合理的规定,过去很多干部都是薪水领到就烙跑。
明知主动提离职要被扣薪水,谁还有心思留下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经历几个烙跑的干部,老板仍旧坚持己见认为规定没有问题。
现在轮到我也准备离职了,但也不打算参考之前干部的烙跑做法。
若是跟老板谈的话,是否有高人能指点如何应对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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