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惜新来的协理来了之后,前面一份加班申请还会核准,结果我后来的申请就收到未核准
: 通知,上面理由还写说请提供工作时程表,后来写给他看他也已读我,然后再请经理传话
: 说有需要加班要先跟他讲。不对耶!前行政院劳工委员函释就有讲到:“劳工于工作场所
: 超过正常工作时间提供劳务,雇主如未为反对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劳务的
: 时间应认属工作时间,雇主仍应依劳动基准法计给延长工时工资。”你不要我加,那你当
: 初看我下班时间还在那继续忙就该问我情况和评估了,事后再不给申请是哪桩,说到底就
: 是怕公司没钱给加班费,所以我要加班可以,但前提是要义务性质?
劳基法第24条: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下列标准(略...
若为雇主要求你加班,给加班费很合理,又公司规定加班要先跟主管申请,也没违法
通常都尽量不要加班,因为工作以外的时间还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
人生也不全然是工作。
所以要你提出劳务表也很合理,通常要加班的情况不外乎:
1.工作负担超重,爆表了 -> 这部分就是主管的责任,没把工作分配好
2.工作效率太差了,还要拖到工作以外的时间处理 -> 能力太差
若有遇到工作效率的问题,可以依时段记录工作处理的状况,
也算是对自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