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宅我去年初找了一个时薪人员的工作
今年过年前无预警遭解雇, 做了一年多对方才觉得我不适任
给了我一个红包写年终(跟他嘴巴说的年终差很多)以及当月份薪资
查了查发现原来部分工时人员也符合劳基法要件
所以就捍卫了我的权利
过完年立即前往劳工局申请调解
3月进行调解 -> 不成立 -> 直接冲去申请法扶
我3月底申请到法扶, 5月底蒐集完资料正式提告
7月中收到法院通知开准备庭
稍早与律师通话, 法官希望我们和解
由于资方在调解中主张用劳基法第12条解雇
但又说愿意支付资遣费跟预告工资
另外, 资方因公司未满5人, 曾告知没有劳健保但有团保
在3月进行调解前发现, 除了资遣费和预告工资外, 还有:
1. 特休:满半年3日, 满一年再给7日
2. 国定假日薪资加倍
3. 失业给付损失赔偿
4. 劳工退休金赔偿
以上这几项喊一喊, 光加入第3项就直冲6位数
进入诉讼的时候开准备庭, 资方提及的劳基法第12条有几项问题
1.雇主不得随意改列其解雇事由
2.并未达到解雇最后手段性
3.亦并未有情节重大之情事
开准备庭法官建议再次进行调解
第一次调解的时候对方开超低, 这次进入诉讼资方开的不到求偿金额的1/4
我想认知上最大的差异还是那笔失业给付损失赔偿占了总金额的1/2
我想问的是, 是否在法院调解上劳方都得要退让才有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