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目前公司在台中,月初老板宣布7,8月将搬到外县市,
因距离遥远,无法前往,也担心7,8是毕业季不好找工作,
老板也没明确告知搬家时间,
因此我口头提出离职,预计做到5月中,被老板拒绝,
老板表示:5月到他搬家这段期间无法找人接手我的工作,
希望我能把所有的案子做完,如果可以最好还能跟他去新公司帮他带新人,
带到上手再走。
这工作说专业有点专业,但是其实我也只做了一年,而且是半路出家,只会皮毛,
要教人也有困难,再说老板的女儿是当初带我的人,所以她也是能当我的职代加教新人,
觉得老板其实只想把我压榨到最后一刻,虽然公司迁厂算非自愿离职,
但老板八成也不会给遣散费,我也不想领那张证明,只想赶快离开,
想请问:如果我坚持要离职,老板是否能用造成营业损失来向我求偿?
大家有没有遇过类似的状况呢?会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