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司是员工个位数的小公司
到职日是八月底,离职日是上个月中,
到离职日约工作了七个月左右。
和我交接的是老板女儿,
离职日当天我和老板女儿告知特休换薪资的事情,请他转达老板、老板娘。
直到昨天收到薪资,少了三天的薪资,
发讯息给老板女儿,老板女儿表示无法作主,老板有联系过我但我没有回复。
确实有一则没有回复是老板传讯息跟我说我出货地址填成另一位客户,造成麻烦,
针对讯息回复表示歉意后接着询问特休没给的事情。
老板回复
“要申请特休转现金是要契约终止前就要申请,我司并没有不让你休假”,
我回复请教老板是依照哪边的资讯,
然后告知说我知道的资讯是契约终止雇主应折算薪资,
他表示公司内规是要全部休完,不休要契约终止前申请,
并以此为由拒绝折算特休三日工资,
然后接着跟我求偿零用金短少还有出货疏失的损失
(后来我去询问旧同事有顺利解决,应该损失约五百块的快递费左右,
另外零用金短少是有时候公司很混乱很忙会少记录到)。
出货出错客户我是真的满不好意思的,也愿意负担运费损失,
只是拒绝特休折算薪资跟求偿零用金短少,
让我不太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
目前打算是请前公司确认要求偿的全部损失后,
我愿意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然后再次告知特休应折算的事情,以特休去抵扣,
如果公司还是不打算折算特休,
我就请公司提民事诉讼,然后投诉公司了。
不过怕自己以偏颇的角度看待这件事情,
还是上来询问一下大家的意见,
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会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