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份工作是设计公司业务,做两个多月后上周下午老板跟我说我没有做出业绩来
就算没有底薪他也不建议我继续做下去。
想一想这间公司的财务状况感觉起来不太好,上个月的薪资已经是老板自掏腰包了。
老板是跟我说等到我接到案子后遇到问题再一项一项教。
所以两个多月来除了累积陌生开发跟客户应对的经验外,这行的专业其实也没学到什么
继续留在这应该也不会有好脸色看,所以我就东西收一收了。
昨天早上去把离职手续办好,拿离职证明书。
老板他自己用电脑把资料打好,要我提供身分证影本。
我确认的时候发现离职原因的地方他并没有勾选非自愿离职中
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五款的字段,而是勾选自愿离职。
现在就在犹豫要不要再打电话去跟他厘清要他更正?
说实在比起版上的各位我算是刚出社会没多久,劳保投保还没一年
要申请失业补助好像也轮不到我。
之后应征工作时自愿离职好像比非自愿离职看起来还要好一点。
该继续为了这一点去跟前公司交涉吗?时间点应该是薪资入帐后。
还是说就算了认真找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