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因:
我于108年4月16日时就职,当时有签订定期契约(一年),但在109年3月时,
公司以人力过剩为由通知我合约到期不续约,做到109年4月15日就离职,
且因为是签约工所以没有资遣费等等正职员工有的权益
但后续致电劳工局确认我的工作内容不可签订定期契约(非临时或短期工作),
故一年前签的约应该是无效,我可视为正职员工,目前已初步向公司表明追讨资遣费
问题:
公司要求我于刚好满一年时离职(资遣),就是109年4月15日,这样满一年有特休7日吗?
(公司特休规定依劳基法)
还是要109年4月16日离职,才会有7日特休假呢?
因自己阅读法条可能解释有误,还请乡民帮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