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针对问题一回复我上个月询问劳工局的状况给您参考。
前公司也是违反动调5原则,
这点劳工局很明白地说,
若我申诉时,我需提供我接受新职务(违反调动5原则的部份)
到我拒绝的时效需在一个月内的证明。
超过1个月就算你同意,是没办法申诉的
第14条第1项第5款
“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于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
若协商过程“后”,若判定公司违规,我“才能”以违反调动5原则终止合约
虽可以自请公司资遣我,但公司是不用付预告工资给我。
但协商过程中我还是等上班,除非公司资遣我
先说说我自己的感受,不代表劳工局最后给我的回答(我工作地点也是在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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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调过程中, 只是协调,中间公司若改成资遣就按资遣法规走
(且若当天叫你离开公司也不用付你预告期工资<-这是我最后的结果)。
若公司要你继续上班,你还是要正常上班。
但若走到这步,大部份的人在公司都已经黑掉,
好一点的还能在公司干坐板凳发呆等下班,
不好的说不定天天时时都被约谈,精神轰炸。
我自己觉得,要申诉就是不想留了
但劳工局还是以劝合(继续上班)为主啦~
劳工局再再跟我说我需要证明14-1-5的时效内是一个月,
且我在接受新工作有拒绝的证明,否则就只能以14-1-6比较广义地范围去申请协商
“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就有点~我被公司伤害了,但我还要被质疑我的伤口是不是由公司产生的
所幸公司在我提出劳工局见的语句后直接开除我
否则我还要在那边跟他们耗~真的很伤心伤神伤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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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还是由衷地希望原PO可以争取到公司欠你的部份
因为就算6个月全薪,似乎也不符合你工作15年的资遣费
还要再争取后才多2个月,这8个月全薪应该才是你真正的资遣费标准(以新制来)
旧制的话,你的资遣费应该不只这些(何时转换新制,怎么计算我就不是很懂)
但全旧制算你的工作年份,是有15个月全薪。
※ 引述《newsamwang (阿弥陀佛呢~~~~)》之铭言:
: 我在一家日商公司上班,
: 总公司(工厂)在高雄,高雄有营业所,
: 台北市也有营业所,新北市有仓库,
: 而我的勤务地在台北市,
: 标准的每日工时 AM 08:30 ~ PM 17:30
: 到职的日期是 2005年10月,
: 担任的职务是外勤维修,
: 因为是外勤,
: 上班时,可以直接从家中出发到客户端,
: 下班时,也可以从客户端直接返家,
: 不需要向公司特别报备,所以也就没有出勤纪录,
: 有着 底薪 + 外勤津贴8000元 的待遇。
: 2005 ~ 2011年期间,
: 每天早上大约 AM 07:00 出门,
: 返抵家中大约 PM 10:00。
: 因为着实厌烦了每天早出晚归,
: 没有任何与 老婆 与 小孩 的互动,
: 所以在2011年01月向公司请调内勤成功。
: 2011年01月 ~ 2011年06月期间担任内勤,
: 虽然少了外勤津贴8000元,
: 但家庭生活让我很满足。
: 直到2011年07月,
: 外勤主管特意找我面谈,
: 说明以下三点:
: 1. 客户 很喜欢并怀念 我的外勤维修服务方式,并主动要求公司让我恢复外勤。
: 2. 公司已经接到大量 晶圆胶带贴合机 的订单,希望我恢复外勤职务。
: 3. 就算是帮 主管 和 公司 一个大忙吧!我不会亏待你的。
: 主管唯一的恩惠:‘恢复你的外勤津贴8000元。’
: 傻傻如我,
: 好不容易转调内勤,
: 现在又要恢复外勤,
: 居然还替公司想,
: 在半推半就之下同意了。
: 2011年07月 ~ 2014年06月,
: 我平均早上 AM 06:30出门,
: 出租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