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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13:32 联合晚报 / 记者陈素玲/台北报导
中高龄劳工找工作免惊,雇主也要小心,千万别歧视中高龄劳工。首部订定“禁止年龄歧
视”专章法案“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行政院近日已核定5月1日劳动节生效实
施。雇主若在招募、考绩、教育训练等项目歧视中高龄劳工,最高可重罚150万元。
立法院已在去年11月通过该法,是国内首部针对年满45岁中高龄、及65岁以上高龄者的就
业专法。除雇主歧视中高龄劳工祭出重罚,若雇主认为非年龄歧视,必须负起举证责任,
否则就认定年龄歧视。
现行就业服务法只明定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党派、性别、年
龄等为由,予以歧视,但中高龄专法更进一步具体订定不得年龄歧视的项目,包括招募、
进用、、薪资、退休、资遣、离职及解雇,较就业服务法更明确。为免新法5月上路后雇
主触法,劳动部已经函请地方政府,加强向企业宣导。
中高龄就业专法去年即经立院三读通过,但由于母法大都是宣示性做法,有待相关子法及
配套才能上路,因此实施时间由行政院政策决定,最近行政院已经正式核定生效日期为今
年5月1日。
有鉴于高龄劳工就业最大困难在于年龄歧视、社会刻板印象等问题,因此“中高龄者及高
龄者就业促进法”订定“禁止年龄歧视”专章,禁止雇主因年龄因素歧视求职或受雇中高
龄者及高龄者,违者可处30万元至150万元罚锾。
劳动力发展署表示,虽然就服法也有不得就业歧视规定,但未明订歧视项目,也未订定举
证及雇主不得对申诉劳工调职及解雇。例如专法具体定义年龄歧视的“求职者或受雇者为
下列事项之直接或间接不利对待”,包括:一、招募、甄试、进用、分发、配置、考绩或
升迁等。二、教育、训练或其他类似活动。三、薪资给付或各项福利措施。四、退休、资
遣、离职及解雇。
也就是说,专法明定雇主不得歧视具体项目,雇主只要在上述项目有歧视之嫌, 劳工都
可提出申诉。
为保护高龄劳工提出申诉,专法明定,雇主不得因受雇中高龄者及高龄者提出申诉或协助
他人申诉,而予以解雇、调职或其他不利处分。若中高龄劳工申诉遭雇主调职或解雇,可
处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应公布公司名称或负责人姓名,并限期改善,若届期
未能改善应按次处罚。
申诉最难部分在举证,专法明定,中高龄劳工若就申诉差别待遇,雇主若主张差别待遇不
是年龄因素,必须由雇主负举证责任。若确有年龄歧视,致当事人有损害,雇主要负赔偿
责任。
如果上述差别待遇,是基于职务需求或特性,对年龄有特定限制或规定;或是薪资给付是
基于年资、奖惩、绩效或其他非因年龄因素的正当理由等,则不属年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