烦请各位大大帮忙研究,小妹的状况比较复杂一点
目前正在外派工作,合约时间为2018/9/27-2019/9/26,
实际工作日期为2015/12开始,但已完成一期三年约
而合约上规定,期满公司须支付员工机票返台。
9月时主管约谈,因公司需要人手帮忙交接,希望可以协助交接
故主管写了一份内部的签呈,内容写9/22-10/14返乡休假,
并且在我签名后加上备注:
1. 该员XXX合约至2019/9/26期满,基于公司后续需要,约满返台休假后再回公司上班
帮忙,以及交接培训新进职员至明年一月下旬,然后再转回总公司上班。
2. 休假先安排9/23-10/14,以及后续于2020/1/22返台直接于总公司上班。
以上备注我是在之后才看到的,并且我签名的时间为7/22,其备注签名时间为7/24。
依照此签呈,我于10/14返回外派地工作协助交接,但因私人原因,无法待到原时间一月
才离开,故交给主管离职单,离职日为12/2。
我在离职单上注明,合约期满感谢公司栽培,而交给主管后,主管要求在离职单上备注,
自购机票回台。
今日收到公司通知,原签呈因离职取消,机票费用由该员自付,并当初9/22-10/14为无薪
假,须扣回22天薪资。
烦请帮忙有没有劳基法可以向公司要求,不可扣回22天薪资,以及机票须要公司支付,谢
谢大家,拜托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