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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23:58 联合报 记者章凯闳/台北报导
立法院卫环委员会昨天初审“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草案,明定雇主可与六十五
岁以上高龄劳工签“定期契约”,打破劳基法规范,首度以年龄作为定期契约条件。但立
委吴玉琴、陈敬敏等人昨天质询指出,政院版草案意在活化人力资本,却排除退休公务人
员再任职公务机关、国营企业,不符“鼓励退休者再就业”的立法初衷,应删除相关规范
。
吴玉琴等人还指出,政院版草案也要求雇主应优先聘雇离职或受解雇的中高龄及高龄者,
但一般企业进用员工,是依据员工能力、而非年龄为主要考量,此规定也不合时宜。该草
案后续会再进行逐条审查。
劳动部长许铭春昨表示,我国一○七年三月正式进入高龄社会,估计一一五年迈入超高龄
社会,老年人口达百分之廿,高龄化速度远超过欧美、日本等国。且我国十五至六十四岁
工作年龄人口,从一○四年起逐年减少,五十五岁以上劳参率低于日、韩等主要国家,男
性退休年龄约六十三岁、女性约六十一岁。政院版草案因而首度放宽高龄劳工签“定期契
约”,可弹性工作。
另根据劳动部调查,国内受雇者有约百分之六的男性、百分之七的女性曾遭受年龄歧视。
政院版草案也因此明定,若雇主针对求职者或受雇者,因年龄而有直接或间接不利对待,
违者处卅万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