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平均每年会有
4-6万的差旅费
3-5万的代垫费(庶务支出与专案垫款)
加在一起高达将近10万元
我发现报税的时候
这些非实际个人所得的费用
全都纳入所得当中了...
根据以下资料说明
https://reurl.cc/M7XDaK
【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薪资所得第2款但书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4条第3款
规定,公司基于业务需要,派遣员工至外地出差,所核实支付之交通、膳宿杂费,除国内
宿费应取得旅馆业者书有抬头之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予以核实认定外,未超过规定之金
额者,属旅费性质无需列入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惟若按期定额给付之交通、膳宿杂费,则
属津贴性质,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税款。是以,A公司误将实支实付之差旅费列入
员工薪资扣缴,核与前揭规定不符,经该局予以调整。】
我的理解是:
1.有收据的住宿费、实支实付的差旅费(包含有/无收据的交通费),不应列入所得
2.是没有收据的膳杂费支出,定额给付,例如一餐固定100元,视为津贴,要入所得
不晓得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不过,这里又有写到一天上限是600元
https://reurl.cc/NaGD36
可是现在随便搭个高铁来回都一定超过的啊T口T
到底该如何处理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