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安安~
小弟上来是想问个最近一直很困扰的问题
(内文有点长,抱歉)
关于劳基法第 35 条:
“劳工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之休息。但实行轮班制或其工作
有连续性或紧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时间内,另行调配其休息时间。”
简单讲就是工作超过四个小时一定要休息三十分钟,这个我理解
问题就是后面那个雇主可另行调配休息时间,是不论雇主怎么任意调配都可以的吗?
先说小弟我做餐饮业
以往都是一天正常做8个小时的话,通常大概做4~5个小时就会每个员工轮流去休息
但是因为最近晚班人力非常吃紧,原本只上早班的值班主管调来上晚班,原本的休息方针就
变了
我们值班主管她希望大家能越早把休息时间休完越好
(理由是她觉得大家都先休息完,这样一路上到打烊就可以准时下班,殊不知只要打烊前还
有客人来点餐就不可能准时下班,呵呵)
上班不到2个小时、1个小时,甚至一上班就叫你去休息,先把半小时的休息时间休完,然后
再一路上到下班
所以一上班就要求你休息半小时,然后剩下的7~8小时一路连续上到下班是不违法的吗?
我曾经向值班主管反应不想上班没多久就休息,对方给我的答复是“休息时间不是你可以选
择的,是我安排的”,然后就被赶去休息,再一路做到下班
原本劳基法规定休息时间的用意是:
“避免长时间连续劳动,俾使劳工得以适当休息。”
但是同条后段又但书规定说“于工作时间内调配其休息时间,则尚不违反该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
可是一上班就去休息然后在连续做到下班也跟劳基法规定休息时间的用意相违背不是吗?
EX:一上班就先休息30分钟,然后连上8小时下班
如果这样不违法,那每上4小时就得休息30分钟的规定不就变得很可笑吗?
还是说这招就是钻法律漏洞?
就像当初一例一休刚出来的时候,上下班打两张卡、挂两家公司或是打另一名人头的卡躲工
时跟黑工时数?
有没有法律专家能帮我解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