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仅是简单常见的问题,
但有推文推了一些不符劳动基准法的内容,
个人不得不特地回一篇文...
通常有试用期公司的说法是:
公司有试用期,若你没有通过试用期的话,
你必须签自愿离职/公司不会给付期间薪水etc.咘啦咘啦~~~
以上是不行的。
劳动基准法没有规定不能订试用期或应该要订试用期,
而是规定雇主与劳工所签订的劳动契约都必须符合劳基法规定。
雇主可以依11条或12条资遣或开除员工;
而试用期若为3个月,
若劳工工作3个月以上需于10天前预告,
未满3个月则无预告期规定;
若是走解雇应依17条规定发给资遣费。 (故请签[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刚好下面某篇文推文有劳动部说法 出处:劳动部官网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9/1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