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相关 - 劳基法修正,三读通过】
原文 https://www.facebook.com/183777152218236/posts/401511510444798/
昨天2019/5/24还有一件时事是,立院三读通过两项派遣相关法规。
◆《劳基法》第17条之1 - 禁止转挂
禁止要派单位为规避雇主责任,将已面试通过劳工转挂于派遣事业单位后,再派遣到要派
单位工作。
要派单位不得于派遣事业单位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契约前,有 "面试" 该派遣劳工或其他
指定特定派遣劳工的行为,且当要派单位有转挂情事时,派遣劳工可以在 "九十天" 内向
要派单位表达、提出订定劳工契约的意思表示。
*个人解析
实务上的确有去面试时,企业表明这个职缺会挂在派遣公司,修正条文后意指,劳工发现
这样的状况有权向该公司表明,已有面试之实,你才是我的雇主,必须是你们公司跟我签
订聘雇契约。
但修正后执行面的困难应该会是,看起来是劳工必须去举证有被要派单位面试、将会被挂
去派遣公司,才有可能让违法转挂的要派单位被裁罚。
但实务上,大多劳工较无法源意识、或较弱势、或不想惹事纠缠,所以...这条个人觉得
,落在劳工提出检举才有办法逐渐揭露这些公司,实务上能减少多少派遣乱象,有待观察
。
◆《劳基法》第63条之1 - 双重保障
如果派遣劳工发生职灾,要派单位与派遣公司必须连带负起补偿及赔偿责任。
*个人解析
通常要派单位和派遣公司会签订商务契约,而通常里面会有约定若派遣劳工发生职灾,属
于派遣公司之责任。
实务上,若真的发生职灾,通常有良一点的要派单位啦~也知道全要派遣公司扛,自己站
不太住脚,毕竟人就是在你的工作场所发生职灾的,所以通常会和派遣公司乔一下责任比
例。
但想当然尔,一定也有就是全不认的要派单位,如果该职灾案件雇主需承担的医疗补偿金
额又较大,派遣公司就会跟要派单位纠纷 start 。
所以这条修正,算是比较明确声明了,两边都需负有责任 !
和之前的第22条之1,派遣劳工遭积欠工资时,可向要派单位请求先给付~有点类似的意思
,明订了要派单位的责任。
我知道依旧~~会有人说~没用啦~台湾无良啦 XD
第一项.....我也是比较保留...啦
但第二项,我觉得至少有明订出要派单位需共同负责,
这也是一点点一咪咪小小小小的进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