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劳保垫偿限制问题

楼主: vicky0510 (vicky)   2019-04-06 12:18:16
劳动基准法第28条第1项明定,雇主有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之情事时,劳工之下列债权
受偿顺序与第一顺位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所担保之债权相同,按其债权比例受清偿;未
获清偿部分,有最优先受清偿之权:
(一)本于劳动契约所积欠之工资未满6个月部分。(所定积欠之工资,以雇主于歇业、清
算或宣告破产前6个月内所积欠者为限)
(二)雇主未依本法给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劳工退休金条例给付之资遣费。
请问若公司清算、歇业、破产时,申请垫偿的资格是否有限制对象只有破产清算时间点当
下的员工?假设我在本月拿到非自愿离职单,但仍被欠薪、欠资遣费,若在非自愿离职的
当天起至六个月时间内公司破产清算,尚有被欠薪及资遣费这样还可以申请垫偿吗?
麻烦大家帮我解答,谢谢
作者: jeweltiara (小皇冠)   2019-04-06 21:59:00
可以喔 目前也是类似情况正在处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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