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于招聘短期人员时告知档期18天,仅会排休1天,每日工时10小时,口头告知依据劳
基法发放薪资,但开始上班后询问加班费才告知每日薪资计算方式为
22000/30=733/日
733/8=91/时
每日薪资733+(91*1.33*2)=975
依正职薪水计算,但却未按比例给假,反应后似乎也没想要转假为薪水给付,且按一例一
休的休假日比例加乘也没有,想请问如果想依这个案例检举需收集哪些资讯佐证呢?
当时我以为按照时薪计算
140*8+(140*1.33*2)=1492/日
但这样算来每天差距就高达五百元了,真的差距颇大。
请问大家依据这样状态,是否雇主应是以计时人员状态计算薪资,而此例雇主就是找正职
与时薪中的漏洞游走其中寻一个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发放薪资?
本人为此雇主雇用之第四或五批工作人员,以往的雇用似乎都没发现不妥之处,且我也无
法得知前例的状况,但依据劳工局网页上所示,需于公司登记所在地进行举报,但我工作
之处并不是公司登记所在地,再这样的状况下是否无法申请查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