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3562619
(※ 文:蔡嘉裕,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被各家媒体、朝野立委、劳团赞誉为“最有感司改”、“劳动司法人权大突破”的《劳动
事件法》,于民国107年11月9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并于12月5日经总统公布,施行日期
由司法院决定,据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表示,希望在总统公布后一年内完成准备施行。而
众所期待的原因,简单讲,就是期待劳工诉讼“快又省”,省时、省钱又省力!(掌声鼓
励谢谢)
劳资有事先问劳工局
其实诉讼通常是不得已,对劳资关系有任何疑问时,可先询问县市政府劳工局,很多资源
、资讯都在那里,千万别错过喔!劳工法令多如牛毛,又变来变去,劳资双方不熟悉法令
致生误会,是很平常的事。所以很多时候,经查明相关规定,自行沟通协商就平息纷争,
不需要大动干戈,留一点情面,日后继续上班也较不至于尴尬。
可向劳工局申请调解
若自行沟通协商行不通,可向劳工上班地点——劳务提供地的劳工局申请“劳资争议调解
”,这是依据《劳资争议处理法》及《劳资争议调解办法》规定的调解程序,调解人或调
解委员较有处理劳资关系的专业及经验。
除此之外,也可以依《乡镇市调解条例》向乡/镇/市/区公所声请调解,也可以依《民
事诉讼法》向地方法院声请调解,换句话说,目前总共已有三种调解程序可以选用,只是
相对而言,后两种程序的调解委员可能较少处理劳资关系的专业及经验,原则上当然以“
劳资争议调解”为优先选项。
劳资争议调解的强制执行
若“劳资争议调解”成立后,当事人依约履行其给付之义务,劳资纠纷也就平息。万一对
方不履行其给付之义务时,就可依《劳资争议处理法》第59条第1项规定,直接向地方法
院声请裁定强制执行,接着声请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并暂免缴裁判费、执行费。
这种情形,几乎都是由劳工声请对雇主强制执行,
只要在这种声请状的例稿上,填写自己的调解案件资料,不用几个字,
附上劳工局所提供的调解纪录(有些会再附上薪资帐户存
折影本,证明雇主届期还没给钱)
就可以了,法院几乎都照准,这就是目前最快最省的处
理程序。不用记,到时候若不知如何办理,再询问劳工局就行了。
政府出钱帮劳工请律师
至于调解不成立的案子,或不想调解,想要给法院判输赢,劳工局也有提供劳工法律及律
师咨询的管道。一般而言,打官司总是劳民伤财,弱势族群在司法中需要更多协助。这时
候,重点来了!不知道就亏大了哦!
自101年1月1日起,只要劳工“个人”每月收入总计不超过新台币8万元、资产不超过300
万元(劳工名下之自住不动产可不计入),就可以向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简称法扶
)申请“免费的”(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付)委任律师代理诉讼的服务,这是由劳动部以行
政委托方式委托法扶办理的“劳工法律扶助工作”,所以跟一般法律扶助审查无资力者的
标准不一样,放宽很多,绝大多数劳工应该都符合申请资格,就是免付律师费,由政府出
钱帮你请律师告雇主。真有这么好康?没有错,这是真的,欢迎上法扶官网查询相关资讯
。
认识劳资纠纷民事诉讼
法律本来就是一门专业,并不是懂中文就懂法律;繁杂的劳工法令,是法律中的专门领域
,并不是每一位法律人天生都会;民事诉讼不但是法律中的专门领域,又偏重当事人运用
各式各样程序规定之技术性,特别需要司法实务经验,比较会活用。
另一方面,有些案件在事实层面就很繁琐、不易证明,例如劳工请求雇主给付积欠经年累
月之加班费,法官必须在劳工主张的范围内,就雇主否认的部分,逐一查明有无加班的事
实、是否应给未给多少加班费;又例如劳工主张雇主资遣不合法,雇主则主张劳工不能胜
任工作合法资遣,雇主有哪些事证可否证明劳工不能胜任工作,也要一件一件慢慢查。交
集在一起,便可知道劳资纠纷的民事诉讼并不简单,即使诉讼标的金额不大,也可能一样
繁难。
要知道,在多数地方法院内部事务分配上,民庭法官审判一件劳工案件,是抵两件一般民
事诉讼案件,换言之,民庭法官办劳工案件所需时间心力,相当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的两
倍,即便有抵分案(即一件劳工案件抵两件一般案件)的诱因,也不是民庭法官都有意愿
接劳工法庭/专股。
至于劳工诉讼拖很久的,说到底,通常是原告自己的责任,如果原告没有将其主张的事实
及理由讲(写)清楚,或显然有错误的,通常法官会晓谕原告补正,若原告迟迟无法补正
,法官又愿意等原告一补再补,诉讼当然就会拖久。
请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事实上,有些劳工朋友亲自到法院打官司告雇主,除不懂如何主张,无法有效维护权益外
,难免会抱怨自己没钱、没时间、不懂法律,还要跑法院对抗雇主,好像小虾米对抗大鲸
鱼,很无奈等语,似乎都不知道可以去申请法扶律师。有些法官会好心建议他们去找法扶
,之后由法扶律师代理,最终维护劳工权益,但仍难免虚耗前面一段诉讼期间。
劳工诉讼真的不简单,专业的事情,最好还是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实在没必要DIY。
虽然
不是每位律师都擅长劳工诉讼,但以正常来讲(不谈极端的例外),律师总是比较懂法官
晓谕补正的事项,对于一般民事诉讼,关于保全程序(主要防止对方脱产)、诉讼救助(
暂免裁判费等)、定暂时状态处分(如继续给薪)、提出证据或声请调查及举证责任转换
等事项之操作,也绝对远胜法律门外汉或一知半解的半瓶水。有法扶律师这么好,帮劳工
省时、省钱又省力,不用吗?
超快的小额诉讼程序
如果劳工诉讼只有请求新台币10万元以下的金钱,不包括请求“非自愿离职证明书”,适
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程序,应是最快审结确定的诉讼类型。因为对于小额程序第
一审判决之上诉,非以其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想要上诉改判是很难的,小额程
序大部分上诉案件都是未能具体表明合法上诉理由,以上诉不合法裁定驳回
不然就是
,依上诉意旨足认上诉为无理由,不经言词辩论即为判决,鲜有例外,然后就确定了。
况且小额程序之判决可以仅记载主文,而不必写判决理由,使法官写判决的负担大幅减
轻,结案当然就快(实际上仍有许多小额判决有附理由,也是可以)。此一制度设计背后
有成本效益的考量,因争执的金额偏低,耗费过多时间精神及司法资源,并不划算,不计
任何代价所寻求的正义或迟来的正义,还是不是正义?是有疑问的,所以有时不要太过计
较一些枝微末节,换取纷争快速解决的利益,是有道理的。如果不适用小额程序,而是适
用简易程序或通常程序,则法官就每一块钱都不能算错,就每个争点都要交代清楚,写判
决的负担很重,当然就会慢。
若原告有请求“非自愿离职证明书”,这算是非因财产权而起诉,另征第一审裁判费3千
元,不论合并请求金额多少,就是要适用通常程序,可见其影响之大。为此,建请司法院
考虑修法,让劳工可以在小额程序合并请求“非自愿离职证明书”,对大家都好。
《民事诉讼法》第436条之24规定:“对于小额程序之第一审裁判,得上诉或抗告于管辖
之地方法院,其审判以合议行之。对于前项第一审裁判之上诉或抗告,非以其违背法令为
理由,不得为之。”
《民事诉讼法》第436条之25规定:“上诉状内应记载上诉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项︰一
、原判决所违背之法令及其具体内容。二、依诉讼资料可认为原判决有违背法令之具体事
实。”
《民事诉讼法》第436条之29第2款规定:“小额程序之第二审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二、依上诉意旨足认上诉为无理由者。”
《民事诉讼法》第436条之18第1项规定:“判决书得仅记载主文,就当事人有争执事项,
于必要时得加记理由要领。”
向雇主索取“非自愿离职证明书”,主要作为凭证向政府请领“失业给付”、“职业训练
生活津贴”或“提早就业津贴”,所以是很常见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