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是工作已经满两年多的助理,
今天在和经理开会的时候拿到一张合约书,
但我工作的地点不是总公司,是分公司,
而这张合约书是经理自己打的,
当下认为不是总公司的东西我就先找理由拖延不签。
合约的内容有几点我觉得不妥
13.第1~3个月内为试用期,主管得以口头或其他方式告知解除聘用。
14.任用期间如有以下行为,主管得以口头或其他方式告知解除聘用。
a.不得让同仁查看助理电脑内任何资料及外泄单位资料
b.不得将同仁资料告知第三者。或将单位销售文宣外泄。
c.不当传话影响同仁和谐、私下接受同仁馈赠。
d.工作效率不高或常出错、上班时间处理私事等。
e.态度不佳、品行不良等影响单位运作之行为。
最后也只有打很简单的立同意书人和日期,连公司抬头那些都没写。
合约内容前面1~12打的是我工作的项目,这些我还能同意。
但合约的内容最后面就像是牵扯到其他事。
我想是前阵子经理跟同事有不愉快,而我也不出来帮他说话。
每天都看他们在勾心斗角、经理趁对方不在四处造谣。
这合约一看到就觉得不舒服,会这么写不就是觉得我有做到这些?
最近开会也都会再三询问有没有做过这些事,甚至要我口头发誓。
我很怀疑这种条件能成为解雇的理由吗?
另外想问若我坚持不签名,万一经理私下刻印章去盖,会有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