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台南市贸易商工作,因为适逢怀孕26周的时候,发生下腹部疼痛疑似有早产症状
,所以医生开立诊断书给我。
诊断书内容如下:
怀孕27周余,下腹痛并早产现象
于107年6月30日门诊就医,宜多卧床休息安胎至生产
由于我主管7/16才出差回国,所以我撑到7/16才跟公司提出安胎假需求
公司于7/17答应我的安胎需求,并着手安排交接事宜到7/20。
接下来就先扣我的特休7天 7/23-7/27+7/30-7/31,所以7月份还是领全薪。
然后,安胎假申请从8/1-9/7(预产期9/10),总共28天,
公司已经于7月的时候允准我的安胎假,但突然于8/20 传skype告知我的诊断书不适
公司规范,要求诊断书要秀出[不宜工作]或是[无法工作]这般字眼才可认可,
请我重新开诊断书。
但我医生告知没有医生会开那么强烈字眼的诊断书,因为他们不想介入雇主和病人的纷争
然后我跟主管告知此状况,主管只有回应他会告知老板此事,结果到发薪日去查,
公司表示我的诊断书不符合规范,所以拒付8月的半薪,直接算产假薪水给我了.....
我的问题是 :
1)医生诊断书写的内容是否符合安胎假的需求? 一定要出现不宜工作的字样才可以申请安
胎假?
2)公司已经于7月同意我的安胎假,但现在表示不符合规定,并拒付半薪,这点是否已经
违法呢?
目前我已经发信给劳工局讯问,但他们说大概需要10-14天才会有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