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想请问前一个多月自请离职,最近复职,
年资&特休可合并计算吗?
今天人资是跟我说年资&特休都要重算~是要依公司规定吗?
复职前忘了问这个问题了~
在网络有看到此法条
劳基法§10:
定期契约届满后或不定期契约因故停止履行后,
未满三个月而订定新约或继续履行原约时,劳工前后工作年资,应合并计算。
有爬一些网络文章,但日期都较旧
可合并计算(O)
20171027律师建议合并
20160506有法院判决意旨
跟不可合并计算的文章(X)
20130510ptt归零&跟公司谈都有
20100626归零
请问这个问题有确定的法令依据(§10)让我可以跟人资谈吗?
或是要再跟公司谈?或是必须照公司规定?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