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第一天在高雄的X昌特殊印刷公司
只是光报到就叫你先提早10分钟到
那边填资料 填完直接开始上...
虽然环境只是稍微简单介绍
中午的时候 临时被叫过去做事情
做完看时间已经1202...
剩5分钟下班却被临时叫过去做事情
做到1725时 问同事有无加班费
同事去问主管说 要超过1730才可以报加班费
这样变成有做白工了...
差不多今天就准备离开
但离职前 能以劳基法第14条之一或六处理吗?
还是直接自请离职?
因为面谈的时候 有提到有比照劳基法处理
却发生未满半小时不给加班费
法规上有写超过8小时就要给加班费
(第二天过后上班强制要提早五分钟到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