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约聘的会有资遣费吗?

楼主: ruy953 (独角兽)   2017-11-24 10:35:28
※ 引述《patiencedb (patience)》之铭言:
: 请问各位,若是约聘的职员,基本上每年都会续约,n年后公司倒闭不做了的话
: (或是要裁人)
: 会拿到n年的资遣费吗??
: 我今年开始在一家公司当约聘助理,工作内容喜欢,上下班也准时
: 只是想到如果继续待下去好几年的话,会不会到最后忽然有一天被fired
: 然后拿不到资遣费这样,感觉很没有保障
: 有人有这样的经验吗?
: 谢谢^^
1、先厘清约聘雇员用语,是公务机构对据有公务人员身分但投保劳保的人称呼,但约聘
雇员,在劳动部97年1月1日公告中排除劳基法适用,但这也是很多雇主诓骗约聘雇人员
的之一般劳工无资遣费请求权原因所在,但约聘雇员实质上只限于公务机关不适用于
民间企业单位,所以纵使雇主与劳工劳动契约明载约聘雇员,仍要按劳基法规定作区
分是否为劳基法所称的定期性契约。
2、依劳基法第9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6条规定,劳动契约分两种,一为定期契约(临时、
短期、季节及特定性)、另一为不定期契约,定期契约的属性在于工作性质是否属于
可预期性、工作时间是否继续性来做判断,大大所称每年都会续约,而工作性质如不
能预期结束,那大大的劳动契约应解释为不定期契约,若有劳基法第11条、第14条或
第20条但书规定,雇主应给付资遣费。
3、资遣费计算有分新旧制度,如果劳工在94年7月1日以后才工作的人,依照劳工退休金
条例(俗称新制)第12条第1项规定,工作满1年发给0.5个月资遣费;如果劳工在94年7
月1日以前就工作,按劳基法(旧制)第17条第1项规定,工作年资满1年发给1个月资遣
费;如果劳工(即未符合退休资格的劳工)工作年资横跨新旧制,且雇主有
依劳工退休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帮劳工提缴6%退休金的人,资遣费要分别计算。
以上是个人浅见。
作者: koniku (KoN)   2017-11-24 13:29:00
这回答不错哦 新旧制度跟约聘只存在公家机关我还不清楚 这个解释分析水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2017-11-24 21:38:00
作者: kreety (想再见到蓝天白云的天空)   2017-11-25 16:24:00
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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