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原文所述
经过一番思考并与家人朋友讨论后决定离职
然而目前发现一些问题,想来请教熟悉劳动法规的人
事实情况:
我当初与公司签订的合约为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至今年10月31日结束
然而因公司尚未对我进行最终的考核,因此我仍未被正式告知已通过试用期,而我也没
和公司达成延长试用期的合意。然而因公司制度之关系,我于11月1日已经领取整个11
月的薪资
问题:
1.依照劳动基准法之规定,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员工离职应于10日前预告
然而,根据我所查询的实务相关案例,劳方于试用期间应可随时迳行终止契约。依照
我的状况,我离职时是否可以不用受10日前预告之限制呢
2.我会将我手边案件清点完毕进行交接,然若公司以薪资已发放等为理由,要求我将手
边工作完成至一段落方可离职,是否合理
3.由于公司已经将本月之薪资发放,我是否仅需返还自正式离职日起至本月底已领取之
薪资,而不需返还本月初至离职日起领取之薪资
以上问题,不知有没有熟悉相关法规或有相关经验的人能指教一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