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板一例一休!每月加班上限54小时、3个月138小时内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行政院长赖清德6日中午与民进党立委召开立法行政协调会报,拍板《劳动基准法》一例一休修法方向。发言人徐国勇会后转述内容。其中,休息日出勤的工时与工资,改依劳实际出勤时间计算;具争议的加班时数最终采取乙案,每月加班时间上限放宽为54小时,3个月内仍不得超过138小时;轮换班间隔休息时间可从8小时提高到11小时。
1.为合理规范休息日出勤之工资及工时计算方式,使雇主指派劳工于休息日工作回归实际需求,将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时间及工资之计算,改依劳工实际出勤的时间计算;至其工作时间,仍计入每月加班时数上限。
2.各界对于加班时数多有应允劳雇协商弹性空间之建议,惟各界对于加班时间时数修法建议不一,经粽整大多数意见,拟具甲、乙两案,最后决定采取乙案:在现行每月加班时数上限46小时维持不变的前提下,新增但书,定明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以3个月为周期,一个月的加班时间上限适度放宽为54小时,惟3个月周期内,加班总时数仍不得超过138小时。另外考量雇主雇用30人以上者,影响层面较广,爰该等雇主依但书规定延长劳工之工时者,并责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3.现行轮班制劳工更换班次至少应间隔11小时休息时间的规定,对于劳工身心健康当有助益,惟如一体施行,恐将冲击现有采行三班制方式轮班之产业。经考量实务运作情形,决定采取乙案:仍以给予连续11小时之休息时间为原则;但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得另约定给予适当之休息时间,惟不得少于连续8小时。另考量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者,爰并责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4.周休二日新制实施后,劳资双方均有适度调整例假之需要,为衡平劳资双方权益、强化劳资对话与协商机制,定明除实施四周弹性工时的事业单位外,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例假得于每七日之周期内调整。另考量雇主雇用30人以上者,爰并责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5.特别休假已休憩为目的,有关年度终结之未休日数,得经劳资双方协商递延至次年度实施,惟为确保劳工特别休假权益不因递延至减损,定明次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时,劳工如仍以经递延但未休毕之特别休假日数,雇主仍应发给工资。
6.定明本次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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