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这边有个问题,
找了很久都没答案,想上来上面与大家讨论!
我于上个月去一家公司报到,但隔日则无故要我走人,
对方同意开立资遣证明书,
但报到当日未帮我加保,是在离职日帮我补保的!!
我依照资遣手续前往就业站办理失业补助,
办理时都无异样,但发现钱一直没下来,
打电话问劳保局为什么失业补助还没下来,
他们回答“因为雇主资遣你当天(报到第二天)才帮你加保”,
所以到隔天才会生效,但是那时你已经不具劳工身分了,
所以申请失业补助“不通过”!!
这样我觉得非常的奇怪,
因为这样等于雇主疏失,但受到惩罚的却是劳工.....?
这样如果真的经济陷入困难的话,申请不过的劳工怎么办?
这中华民国劳基法与劳工保险条例.......
勿嘘为什么我做一下要我走人,因为我现在已得到更高更好的工作,
也勿嘘我贪心,只是发现到漏洞,与大家讨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