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2017年最新劳动基准法(劳基法)第38条第4项规定:
“劳工之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因此现行法明定特休假没休完,公司应给付薪资喔!
至于您如果在网络上有搜寻到“未休完可以递延”的报导、新闻的话,
请留意一下,那是劳动部预告的“劳基法施行细则”草案内容,
截至今天(2017年5月23日)止,都尚未正式施行,敬请留意。
附上现今劳基法第38条全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8
以上,敬供参考
刘嘉宏律师
※ 引述《smboy0115 (小酌)》之铭言:
: 是这样的,小弟到职日约为八月底,目前特休假还有10天还没休。
: 想请问各位,假设我特休无法休完,是不是公司一定要换钱给我?还是公司可以要求我申
: 请延休?我是否可以拒绝公司要求的延休?
: 关于延休的部分,我查不到劳动部的公文是怎么说的,所以想问问版上的各位,是不是清
: 楚这方面的规定,可以帮我解惑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