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位大大的公司算是好的,
遇到国定假日不调移照着法令发给加倍工资,
但实务上更多的是把全年的国定假日调移到轮班制人员的休假里,
例如做二休二的那两休,
性质可能是例假、休息日、国定假日或空班,
遇到当月有国假,公司就说那休假里含有国假了,
遇到当月无国假,公司就说我们工时优于法令,有多给假,
而对轮班制员工而言,国定假日变的毫无意义,
只是用来操作工时的工具而已了。
(注:轮班制工作通常为制造业,
而制造业为适用二周及八周变形之行业,
如果是采八周变形,单日工时只能是8小时,
参照劳基法第30条第3项)
至于我们所说的问题为何与一例一休有关系,
以二周变形工时为例,
修法前只有几个框架:七休一例假、单日正常工时10小时及二周不逾80小时,
而国定假日的工时是需要计入正常工时中的,
简单来说,该二周的周期里,如果工时刚好是80小时,
而且其中又有国定假日的话,
要嘛就是公司没给加班费违反劳基法第24条规定,
要嘛就是国定假日出勤没给加倍工资违反第39条规定,
(除非公司把国假调移出这个周期内)
这次我们提出讨论的问题,
不是一例一休直接造成,
而是今年3月这个解释令所造成的。
总之,轮班制人员的好处是排班固定,全年总工时较一般劳工少,
但是其他如服务业、医疗保健服务业等排班更不固定、没规律性的劳工又该如何是好?
我们举的例子,是正常工时照着法定的标准走,
却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吃掉国定假日,
如果连一般情况都会有这种情形,
那例外的工时条件就能有更多解释空间了。
感谢这位大大提出的意见,有更多讨论,
我们也才能去检视这个政策是否正确。
ps.无论是变形工时还是正常制度的单位都可以调移国定假日,
只是需要个别劳工协商之,参照劳动部104年04月23日劳动条1字第1040130697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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