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是否牴触劳基法??

楼主: s851442 ( {shawn})   2017-05-07 12:17:57
各位前辈好
有一个问题想要请问各位大大
依照依劳动基准法第15条: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3年者,于届满3年后,劳工得终止契约。
但应于30日前预告雇主。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16条第1项规定期间预
告雇主。”
〈*注:第16条第1项规定其预告期间为:
一、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于10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满者,于20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告之。
所以等于说,三个月试用期内的话,不需要提前预告吗?
预告的定义又是为何呢?
主要是因为我在三个月试用期内,
我5/5确定拿到了新公司的签名offer,5/15报到,
我于当日下班后Line告知经理离职一事,经理已读并说星期一谈
从5/5算至5/14刚好10天,但公司规定又说一般员工离职皆须提前10日
否则不予发薪水,请问这是否有牴触劳基法?
作者: qazwsx0128 (*****)   2017-05-07 12:23:00
不发薪水牴触 皆10日预告牴触 5号已确定预告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2017-05-07 12:52:00
无论是口头或书面只要提出离职的意思表示即为预告,未满三个月年资法无明定是否要提前预告(所以不提前也没差),不管怎样扣留薪水就是违反劳基法第22条第2项
作者: NaClman   2017-05-07 14:53:00
是。
作者: amudi (阿姆迪)   2017-05-07 15:19:00
虽然说不需要告知 但其实还是得告知一下比较好...
作者: lpllpllpl (三个LPL)   2017-05-07 15:40:00
不告知 雇主咬定你旷职 你要怎么办?
作者: jiun1976 (jiun)   2017-05-07 18:04:00
旷职?都要离职了有差吗
作者: porschegt4 (保时捷)   2017-05-07 21:19:00
不告知谁知道你要离职,当然是旷职论,有告知还记旷职就不应该
作者: Brown1010 (0W0)   2017-05-07 23:03:00
说会旷职的是要从哪天开始算?离职那天吗?
作者: Vari2ty   2017-05-08 08:57:00
口头告知比较无法举证,有书面纪录比较保险,赖对话纪录也行
作者: lpllpllpl (三个LPL)   2017-05-08 10:02:00
如果是被劳工局判定是旷职离职的话 除非你摆明什么资遣费 非自愿离职 都不拿的话 其实也没差啦 薪资还是拿的到
作者: Brown1010 (0W0)   2017-05-08 21:28:00
笑了,都找到其他工作自愿离职了是要拿什么资遣费拿什么非自愿离职?再说假设1号就走人,你234号是要算什么旷职?难不成要算旷职然后5号变离职日?啊靠北我1号就走人了好吗!拜托动点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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