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商公司上班,公司强调一切优于劳基法。公司关于特休,加班费等规定也都很
清楚。然而工作一阵子之后发现自己部门却有异于其他部门的例外规则。例如,公司明文
规定假日加班的人可以选择补休或者加班费,但在我们部门却从未被告知有可以选择,一
律是加班费。私下询问过资深同事及人事,得到的回答是还是得看各部门主管决定。只是
只有我们部门这样实施,这样是合理的吗?
再者,我们部门的个人特休限制非常多,例如15/20禁休,特休单位是一天,没有半天的
选项,病假要附上医师的详细病名症状的诊断证明文件等等,而这些规定在其他部门是
完全没有的。我自己对这种种不公平感到很愤慨,很想知道这样的情形是否能申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