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edrowang (鹿特丹、台南、冈山)》之铭言:
: 各位晚安,
: 公司原先预定六月初派我及其他同事去美国参展,但因为种种因素,
: 我决定待到三月底离职,离职的提出及办理过程全依公司规定走。
: 前几天在讨论离职交接时,有提到机票退票会有手续费六千(原票价近五万),
: 会计就说我离职是个人因素,因此导致产生这六千手续费,所以该我自行负担。
: 我的立场则是,公司出差参展,交通及参展费用等本来就是开销或投资,
: 人员因故无法成行是公司损失没错,但不应该转嫁到员工身上。
: 不知道各位看法如何?
先不要谈劳资观,依法律上的解释,
请问一下你的公司有工作守则吗?
"劳基法第七十条规定雇主得在工作规则中订立有关“奖惩”事项,另于其施行细则第七
条中规定劳动契约中得约定“奖惩”有关事项,因此,雇主自得以罚扣工资作为惩戒手段
之一,并于工作规则中予以明文,或于劳动契约中与劳工约定之。"
→机票款/货款/,应该不会出现在工作守则中适用于所有员工, 有出现的话, 雇主还必
须要有举证责任以及比例性分配... 甚至是员工的签名( 大部分是需约谈)
1. 劳基法规定公司是不能够用任何理由去扣员工薪资, 如果有发生先跟他劳资协调不成
立,就可以准备司法程序了
"因未获本人同意预扣劳工工资,而致公司违法减薪或扣款,劳工可依劳基法第14条第5款
或第6款主动与公司解约并领取资遣费。"
2. 从以上条例可知,如果是你个人同意的负担,那就是你们协调好,没有问题( 如果贵
公司的人事专业的话 就会劝你自己乖乖掏腰包赔钱), 如果你不同意的话当然就是先走
劳资协调。
于法有依据才站的住脚,
我曾经做过业务的工作,第二个月就开发了100万业绩的新客户, 结果主管成天都在说我
不知道从哪里偷业绩( 因为主管做了五年的第二年才有这种成绩),最后第四个月的时候
公司解雇我,给我一张不适任, 可笑的是主管还在劳资协调会议上 说我很有业务天份,
结果劳资协调不成立上了法庭, 原公司也是必须赔我十来万, 除了赔偿金跟损失,还
有遣散费。
于法有依据,你才会知道你要争取什么, 这是我过来人的经验。 不需要爱面子争一口气
,跑去赔偿公司, 你是来赚钱的受薪员工,不是来经营公司负担公司亏损,什么都是假
的,钱入了口袋才是真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