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在104/6/1到职,公司以历年制计算特休,105/6/1后有3.5天假可请
依我的理解,今年106年特休计算方式应为7*6/12+10*6/12=8.5天
但今年,我却只有7天
致电人资讯问计算方式,得到:我们就是以历年制计算,绝对符合劳基法。的答案,并询
问我为何要知道计算方式,有什么目的
而主管也在隔天“关切”我为何要询问特休假,并表示公司规定符合法律,该给的不会少
给
这件事在主管关切后我暂时不再向公司争论,但还是觉得不合理
想请问:
1. 是否我的公司真的是合法的?该不会有另外的计算方式?
2. 要是公司持续鬼打墙,是否可以检举,检举真的有用吗?有没有人可以分享经验
3. 我预计6/30离职,请问离职前我能够请的特休是?
(1) 7减已用掉天数
(2) 5天
(3) 10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