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目前任职于士林的一家室内设计公司。
大家都知道室内设计基本上责任制被定义为潜规则,但我觉得加不加班是奇檬子问题。
我现在的老板就是用尽手段精神压榨让你无法下班,再使用‘学到的都是自己的’
这类话术来强迫我们加班(非常不合理的工作程序,例如客户未签设计约或使照未通过,
就开始要求画3D图,而且是三天内要交,如画不出来就会开始精神轰炸)
所以我待了半年,认为这间公司不是我需要学习的地方,况且也没有未来。
于是我提了离职。
(以上废话是不希望有人砲轰我草莓族...我总是公司最晚下班的,睡公司也是家常便饭)
了解了些法条之后,我确定我是可以不用经过10天预告手续,就可以直接离职了。
因为老板未依劳基法规定给付加班费,且常常上班时间超过12小时。
但公司一开始所签订的劳动契约中有载明一项‘交接未完成者,不发放薪资’
这一部分首先就违法了,老板不得以任何理由预扣薪资。
在我上周五提出10日后离职,老板拒收离职申请书,他希望我多留一个礼拜(他之前就是
这样把前人留了八个月,基本上大家都走不掉)
好死不死我忘了录影录音,所以没有跟他详谈的经过。
因此我决定祭出劳基法14条: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于按件计酬之劳工
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
这项来直接离职。
所以我想问说,在这种可不经预告直接离职的状况下,我还需要交接吗??
因为老板说请不到人不能走,我的工作别人没空做,所以他根本不打算交接。
我已经懒得跟他再度沟通了,从去年沟通到现在,他始终在骗人。
每有员工离职,他必定会请工程师来查电脑内的东西,并会同律师在当天做点交。
用尽一切理由扣下你没领走的钱。
因有律师会到来的前提下,我必须要想清楚怎么安全的离职。
恳请帮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