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先说明一下事情的经过。
小妹我于外商公司担任研发助理一职,2016一月报到,当初拿到offer时有签一张合约,内容有一条提到薪资结构为每月固定+年终2个月,前提是我还在这家公司工作年终两个月才成立。
在2016/12/12,总部发来资遣通知要我做到12/31并给我一个月的资遣费,因为台湾部门义籍总经理离开,意大利工程师也被调回欧洲,没有人可以管理我,所以把只剩孤军我的研发部门裁撤掉。我上ptt爬相关文章试图争取年终,但总部不同意我提出的要求。
12/22台湾籍采购经理要我当天交接完成,并签下同意领一个月资遣的协议书,当下我拿劳基法的法条来回应,她一直劝说我如果执意要按劳基法来走,损失最重的会是我,况且当初进公司时签的合约我是没有资格领到年终的,一旁的会计也帮腔说公司已经对我很好了肯给我一个月要我感激在心不要计较,当时讲到心力交瘁就签了协议,另外拿到非自愿离职单上面离职日是12/31。
事后有去劳工局问律师,律师说合约上每个人对法律解释不同,离职最后一天合约都签了就算了,所以对这件事的态度也是不了了之。认识的同事有说这等于是公司胁迫签下放弃年终合约,我可以去劳工局申诉。
被狼狈梯踢出去后忙着面试现在稍告一段落,我想请问各位,因为版上有案例是年终是固定薪资依照劳基法应该也要算到资遣费里。是不是有必要再重新请劳资委员会介入?公司合约跟劳基法,台湾的法律会以那个为依据呢?
希望能有懂法律的人能给些意见,我会感激不尽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