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nana321 (香蕉)》之铭言:
: 本人2008年7月1日到职,公司规章未满一年依照比例给予特休《10天》,0-5
: 年以下皆有10天特休,5年到10年有14天,10年以上每年加一天,如果年底离职
: ,依照劳基法且公司规章公司应该给我96天的特休。
: 但本公司是依照给假切齐计算,若未满一年的部分不算的话‘任职未满一年要追回’,公
: 司目前只有给我94天。
: 如果我离职是否有权应该追回少给的2天
: 实际给
用最简单的算法
: 2008,5天
2008 7月~到2009 7月满 开始给七天
: 2009,10天
2009 7月~到2010 7月满 给七天
: 2010,10天
2010 7月~到2011 7月满 第三天做满 开始给十天
从2011 7月起开始给十天
: 2011,10天
2011 7月~到2012 7月满 给十天
: 2012,10天
2012 7月~到2013 7月满 给14天 第五年满 开始给14天
从2013 7月开始给14天
: 2013,12天
2013 7月~到2014 7月满 给14天
: 2014,14天
2014 7月~2015 7月满 给14天
: 2015,14天
2015 7月~2016 7月满 给14天
: 2016,14天
2016 7月~2017 7月满 给14天
简单讲 2016 7月后放的特休假 是2015 7月到~2016 7月这段时间应得的
但2016 7月到 2017 7月这段工作时间没满年 是不用给该工作时期的特休
所以如果是在 2016 7月前离职 是用做满2014~2015年的特休去算
2016 7月后离职 是用做满2015~2016年的特休去算
直到做到2017 7月完整一年后 才是用2016 7月~2017 7月这段时间的特休算
所以你说要离职 是要用这种方式去算 而不是说 明年2017年 1.1开始就有
2017该年度特休14天 那是算公司先预支给你的特休
实际要做满到2017 7月 才是有2016~2017 这段时间产生出来的14天特休
这样看起来很复杂 所以才会有很多公司便宜行事 把第一年的特休用比例给
统一切齐在 1.1开始计算 要不然 公司那么多人 人事处理起来是会有点杂
: 员工于本公司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均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 工作一年
: 以上未满五年者十日。 二、 工作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十四日。 三、 工作十年以上者,
: 每一年加给一天,加至三十日为止。 前项员工之工作年资自受雇当日起算,休假日期应
: 由本公司与员工协商排定之,员工之特别休假因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终结或终止契
: 约而未休,可保留至下一年度,但每年可保留至下一年之日数,至多以累积十五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