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非自愿离职问题

楼主: blackkt (低调)   2016-11-15 17:18:26
※ 引述《a2212315 (萱萱)》之铭言:
: ※ 引述《a2212315 (萱萱)》之铭言:
: :
: 首先,先感谢之前每位热心乡民的解惑,
: 到11/10止,a君总算是收到资遣费+预告工资10天+7天特休,
: 但工作一年~三年的预告工资不是应该要给20天吗?
: 我帮a君反应给主管知道,结果主管跟我说(副总说:是我叫他走的,不用给他)
: 这....这句话是什么跟什么
: 我就跟a君说,讨不到就到劳工局检举吧,虽然过程很麻烦,但为了自己的权益,还是
: 去讨吧。
快去检举吧
别忘了加码检举就业服务法第33条
看你个案的叙述 你公司八成没有通报
让他多罚个三万也刚好而已
就业服务法 第 33 条
雇主资遣员工时,应于员工离职之十日
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性别、年龄
、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
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主
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
就业服务法 第68条
违反第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四
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
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条
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
以下罚锾。
另外顺便说明一下 关于影响外劳部分
因为就业服务法第42条规定
"为保障国民工作权,聘雇外国人工作
不得妨碍本国人之就业机会、劳动
条件、国民经济发展及社会安定。"
所谓不得妨碍本国人之就业机会
依据劳动部中华民国104年3月10日
劳动发管字第10318098421号函之说明
"核释就业服务法(以下简称本法)
第四十二条所称“妨碍本国人之就业机会”
,指雇主资遣本国劳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业
单位资遣本国籍派遣劳工,而有继续聘雇外
国人之情事,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雇主资遣本国劳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
业单位资遣本国籍派遣劳工时,依本
法第四十七条所定之合理劳动条件及
征询工作意愿调查表(如附件)征询
被资遣本国劳工或本国籍派遣劳工有
无意愿从事外国人工作,经征询后,
拒绝雇用有意愿从事外国人工作之本
国劳工或本国籍派遣劳工。
二、雇主资遣本国劳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业
单位资遣本国籍派遣劳工时,未征询被
资遣本国劳工或本国籍派遣劳工有无意
愿从事外国人工作,经本部限期通知办
理,届期未办理;或经征询后,拒绝雇
用有意愿从事外国人工作之本国劳工或
本国籍派遣劳工。
本解释令自即日生效。"
以上供你参考 祝你检举顺利 拿回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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