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劳基法规定说
第 四 条 劳工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在左列规定范围内请
普通伤病假:
1.未住院者,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2.住院者,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3.未住院伤病假与住院伤病假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4.普通伤病假一年内未超过三十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其领有劳工保险普通伤病给付未达
工资半数者,由雇主补足之。
因为要下周要动个小手术,住院三天,但是术后会不方便行走,所以打算直接
请病假到月底,大约工作日18天,其余是假日。
想请问的是
1.我这院应该算有住院吧? 所以如果要请可以请到一年?
2.因为我只请18天,所以这18天薪水就是折半发吗? 但是例假日的6天就还是全薪这样吗?
谢谢大家。